(2017)京0117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建军与张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军,张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4760号原告(反诉被告):卢建军,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居民。被告(反诉原告):张鑫,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卢建军与被告(反诉原告)张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卢建军、张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125万元;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定金62.5万元;3、被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街×楼一套。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和定金62.5万元。由于被告需要办理提前还贷解抵押手续,当时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出台政策限制购买商办类住房,导致原告没有资格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就协商解除合同及退款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张鑫辩称,原告购买房屋时,我的房产证还没有办理完毕,且担心原告没有购买资格,故合同没有写明过户时间,如果原告资格不符合,双方就不办过户,原告符合过户条件后,再办理过户。原告现因限购政策及房价变化不买房,我不同意解除合同,且房屋已交付给原告,不同意支付利息。此外,我要提起反诉:1、要求卢建军返还房屋及室内物品;2、要求卢建军支付房屋使用费1万元;3、要求卢建军支付换锁费和搬家费2000元。卢建军针对张鑫的反诉辩称,双方不是租赁关系,不同意支付租赁费。因张鑫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因此我无法返还房屋。换锁和搬家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同意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购房资格核验结果、“法院竞拍房产纳入本市限购——竞拍人无购房资格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文件,被告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6日,卢建军(乙方)与张鑫(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卢建军购买张鑫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地块×号×楼×层×房屋(楼房号后来发生变更,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平谷区×街×号院×号楼×层×单元×),房产的成交价格为125万元。此房款含电水卡、室内装修(含灯具、地面、墙体、屋顶、门、窗)、厨房及卫生间洁具、有关房屋其他情况参考补充条款。乙方于2017年2月26日付给甲方购房定金3万元整,甲、乙双方即签订本合同。补充条款:1、乙方于2017年2月26日向甲方支付定金3万元,于2017年3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47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12.5万元,另于过户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房款62.5万元;2、甲方将夏普电视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布艺沙发一组、茶几一个附送给乙方。3、甲乙双方约定于2017年3月31日将该房屋交付于乙方。合同签订后,卢建军分别于2017年2月26日支付定金3万元、于3月2日支付房款47万元、于3月31日支付房款12.5万元,共计62.5万元。2017年3月31日,张鑫向卢建军交付了涉案房屋及双方约定的室内物品。2017年5月10日,卢建军因未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而未通过购房资格核验。本院认为,卢建军与张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调控政策,卢建军未通过购房资格核验,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卢建军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张鑫应将收取的购房款返还给卢建军,卢建军应将房屋及室内物品返还给张鑫,因此,对卢建军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以及张鑫要求返还房屋及室内物品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的解除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故卢建军要求张鑫支付利息及张鑫要求卢建军支付房屋使用费、换锁和搬家费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卢建军与被告(反诉原告)张鑫于2017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卢建军返还购房款62.5万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卢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反诉被告)卢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张鑫返还北京市平谷区×街×号院×号楼×层×单元×房屋及室内物品(详见附表);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鑫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卢建军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鑫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兰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