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东阿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62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阿胶街103号。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工业园区金光路北香江路东。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阿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东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主体做出了作出拍卖申请,根据(2016)鲁1524执884、845、846、84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屋、设施及地上建筑物归买受人山东蓝天七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据此山东东阿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东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庆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