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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娄杰、张继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杰,张继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娄杰,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张继星,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本院在执行娄杰与张继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继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继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继星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