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栋梁与高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梁,高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784号原告陈栋梁,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高诗鹏,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陈栋梁与被告高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诗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栋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诗鹏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栋梁撤回对被告高诗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栋梁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