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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栋梁与高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梁,高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784号原告陈栋梁,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高诗鹏,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陈栋梁与被告高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诗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栋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诗鹏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栋梁撤回对被告高诗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栋梁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