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强,熊双林,帅庆洪,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53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370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0539-3。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行长。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509号,组织机构代码55821423-5。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5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1029-X。法定代表人:王艳丽,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强,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熊双林,女,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帅庆洪,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勤,女,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执行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强、熊双林、帅庆洪、王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48200元、律师费16.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帅庆洪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街、苏稽镇苏怀路和位于沙湾区韩王路的房产;王勤所有的位于苏稽镇苏红路的房产;王永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凯宴小车一辆(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至2020年8月13日止,车辆的查封期限2019年8月13日止,如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延长查封的,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因查封的上述被执行人大部分房产属轮候查封等原因,处置权在首轮查封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晓 阳审 判 员 李 少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玛赫达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