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1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州红妆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红妆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5425号原告:苏州红妆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加强,总经理。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原告苏州红妆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红妆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红妆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