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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曾日平与广州市惠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日平,广州市惠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曾日平,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惠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B栋三层306、308、310、330、332、350、35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916593。法定代表人:周松杨。曾日平申请执行广州市惠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1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171号仲裁裁决书,广州市惠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曾日平支付工资合计22181.95元。因该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曾日平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曝光,并对该被执行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8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