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32号李君、李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君,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欣,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李欣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欣向申请人李君偿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李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