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荣尧与刘小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尧,刘小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209号原告:李荣尧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小瑞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北大街***号中储广场*座*层。代表人:宋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艳玲,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荣尧与被告刘小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荣尧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小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尧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刘小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尧撤回对被告刘小瑞、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0元,减半收取398.00元,由原告李荣尧负担。审判员 许先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