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保平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甲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078号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迎宾路一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甲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8元,减半收取10464元,由原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