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长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刑初25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诉讼代理人高洪波,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长斌,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被告人王长斌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一案,于2017年8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已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刑事控诉及民事告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回其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审判长 吕秀贤审判员 卢 欣审判员 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