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家佳百货经销部与蓝雄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家佳百货经销部,蓝雄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333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家佳百货经销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注册号:360702600119141。经营者:罗群,女,汉族,1976年3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蓝雄进,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家佳百货经销部与被告蓝雄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家佳百货经销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家佳百货经销部承担。审判长 傅一波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