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超与高夏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高夏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806号原告:徐超,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高夏岳,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与被告高夏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超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义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