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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超与高夏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高夏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806号原告:徐超,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高夏岳,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与被告高夏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超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义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