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金发、唐兆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发,唐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潘金发,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唐兆明,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潘金发与被执行人唐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金发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兆明归还人民币51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兆明不服上述判决申请再审。经本院再审审查,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4)秀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2012)秀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潘金发对被执行人唐兆明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仁瑞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邹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