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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段立光与湖南衣织千金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光,湖南衣织千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654号原告段立光,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和标的款等)。被告湖南衣织千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航空路86号奔狐制衣厂生产厂房G栋第六层。法定代表人,胡伟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立光诉被告湖南衣织千金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立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衣织千金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立光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立光撤回对被告湖南衣织千金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谢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