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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6931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931号原告: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兴路16号。法定代表人:袁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培培,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大刘路588号。原告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航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林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