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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恢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乾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乾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尤兴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乾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时代文具公司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淑惠,总经理。被执行人尤兴社,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乾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尤兴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05)昌民初字第72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5月18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尤兴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3日,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乾昊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奇祥审 判 员  刘利明助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兴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