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琳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琳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琳琳,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家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15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高速检查站被葫芦岛市特警支队民警抓获,2017年3月2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立辉,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琳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琳琳及其辩护人孙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1日,被告人刘琳琳到广水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自任法定代表人。在被告人刘琳琳经营管理期间,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李永明等52名工人工资共计314637元,后被告人刘琳琳失联。2014年11月14日广水市劳动监察大队向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于2014年11月17日前改正,未果。2015年1月6日,广水市公安局将该案立案侦查,并对报告人刘琳琳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3月15日,葫芦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高速检查站将被告人刘琳琳抓获。2017年7月3日,被告人刘琳琳的家属向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款314637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检察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刘琳琳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琳琳对指控的事实未作辩解。辩护人辩解的主要意见是有部分职工已经过了退休年龄(男职工已满60岁,女职工已满55岁),这些人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是劳务输出,应属民事纠纷。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刘琳琳和周开友共同出资到广水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湖北万隆晟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后于2012年7月5日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名称更改为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8月4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被告人刘琳琳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在被告人刘琳琳经营管理期间,该公司拖欠李永明等52名工人工资共计314637元,后被告人刘琳琳于2014年9月4日逃匿。所拖欠工资的52名工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2014年11月14日广水市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于2014年11月17日前改正,该公司未按指令书要求改正。2015年1月6日,广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失联的被告人刘琳琳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刘琳琳在辽宁省被抓获归案。2017年7月3日,被告人刘琳琳的亲属向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款314637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本案案件来源系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机关移送。(2)关于调查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涉罪案的报告、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书及欠条复印件、广水佳林欠员工薪资总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送达照片、马坪镇人民政府关于佳林公司法人刘琳琳失联情况的报告,证实了广水佳林公司法人失联后,广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3)湖北万隆晟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东决议、法人信息及湖北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信息,证实湖北佳林新型墙体建筑公司前身名称是万隆晟新型墙体公司。佳林新型墙体建筑公司股东为刘琳琳和周某,刘琳琳任法人。(4)抓捕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琳琳于2017年3月15日在辽宁葫芦岛市被抓获并羁押在此看守所。(5)民事裁定书,证实2016年8月4日,广水市法院宣告湖北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6)银行回单,证实被告人刘琳琳亲属于2017年7月3日向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账314637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7)中国联通BBS系统信息及联通公司说明,证实客户刘琳琳电话于2015年1月欠费停机,2015年6月自动销户。2、证人证言:(1)证人程某1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在湖北佳林公司上班,任管理生产的副厂长,刘琳琳是公司法人,主管财务。公司有工人52人,2014年9月佳林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刘琳琳失联,拖欠工资314637元,其中拖欠自己工资3万多元。(2)证人赖某证言证实湖北佳林公司自2014年7月开始没有发职工工资,一直到2014年9月4日刘琳琳逃跑失联,公司欠其个人工资7200元。(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湖北佳林公司从2014年7月开始没有发工资,到9月4日刘琳琳失联,公司欠她工资3613元。公司欠薪50多人。(4)证人秦某证言证实湖北佳林公司欠其7月至9月(15天计算)工资8750元。9月份刘琳琳失联,马坪镇政府出面对拖欠工资进行核算,共52人计314637元。3、被告人刘琳琳供述证实其是湖北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公司2011年注册,经营新型墙体建筑材料,2012年投产。2014年9月初其去广州看病,之后手机丢了,厂里的情况失去联系。2014年9月初离开时,卡上有3万多现金(卡在出纳手里),厂里生产还有成品砖及卖砖的台账。4、辨认笔录,证实公司副厂长程某1经辨认指出本案被告人刘琳琳系湖北广水佳林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琳琳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法对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并未作年龄区分,故其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琳琳亲属在本案侦查期间向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款314637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刘琳琳所在社区同意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刘琳琳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琳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玖春审判员 石泽著审判员 胡爱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小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