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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负责人:刘光耀,主任。被执行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立叶,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皖0828执861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36435元中的210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