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495靖可与赵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495号原告:靖可,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赵邢君,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靖可诉被告赵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靖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靖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靖可负担。审判员 付云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韦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