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5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义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45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义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西华县,初中文化,海旅运输公司驾驶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7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义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7日晚,被告人郭义华酒后驾驶闽D×××××轿车搭载朋友马某,从海沧区鼓浪湾花园后面一饭店出发行驶至兴港路水岸名筑路段附近时,被民警拦查。经检测,被告人郭义华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55.28mg/dl,已达醉酒标准。到案后,被告人郭义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郭义华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义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义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淑芳代书记员  程 颖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