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5724664291T。法定代表人徐旭东,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白沙洲银湖企业城29栋,组织机构代码75817563-X。法定代表人高汉琴,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9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李先海等29人的工资255812元,负担执行费373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2、2017年4月17日约谈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3、2017年5月21日短信方式约谈被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刑拘,公司正在重组,恢复生产。4、2017年8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执行进展情况。5、2017年8月22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有银行存款965.69元且已被本院冻结。3、2017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凌久印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和次数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