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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元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6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思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北花园2-1号。法定代表人:黄敏,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新华路13号。法定代表人:蔡元平,经理。被执行人:蔡元杰,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第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元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元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元杰的银行存款40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