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安亿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彭代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亿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彭代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700号原告:西安亿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景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允才,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辉,系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代青,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5日。本院在审理西安亿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桥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彭代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亿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亿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1.00元,减半收取5,295.50元,由原告西安亿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福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