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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文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文芳,周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高新区迎宾大道华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荣,系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文芳,女,汉族,1986年8月19日生,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安顺市平坝区,被执行人:周翔,男,汉族,1082年5月5日生,贵州省贵安新区人,住贵州省贵安新区,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文芳、周翔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内容为“被告黄文芳、周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并按月利息0.864%向原告支付利息”。在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黄文芳、周翔现去向不明;二、座落于安顺市××环城北路党校外“××小区”××单元××层××号,产权证号为平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83.32㎡的住房一套属被执行人周翔所有;三、被执行人黄文芳、周翔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翔所有的座落于安顺市××环城北路党校外“××小区”××单元××层××号,产权证号为平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83.32㎡的住房一套。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贵州博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黔博誉房评报(2016)字第11-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该房产估价421200元,评估费为5300元。2017年1月12日,本院以保留价421200元在淘宝网本院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2017年2月14日,以保留价358020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2017年8月1日,再次以保留价322218元的价格进行变卖,也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公开。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拒绝接受以物抵债,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文芳、周翔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程序中查封、拍卖、变卖其名下不动产一套,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评估费5300元未执行到位。在向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开执行情况后,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403执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子坤审判员  刘炳文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竣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