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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夏英与胡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夏英,胡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罗夏英,女,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安义县。被执行人:胡吉辉,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夏英与被执行人胡吉辉民间借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吉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江审判员  涂国煌审判员  徐兴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