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凤贤、王培仁与康玉昆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贤,王培仁,康玉昆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502号原告:高凤贤,女,汉族,通钢计量管理处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王培仁,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通钢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康玉昆,男,汉族,二道江区信访局科员,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高凤贤、王培仁与康玉昆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高凤贤、王培仁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凤贤、王培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凤贤、王培仁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嘉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