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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凤贤、王培仁与康玉昆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贤,王培仁,康玉昆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502号原告:高凤贤,女,汉族,通钢计量管理处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王培仁,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通钢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康玉昆,男,汉族,二道江区信访局科员,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高凤贤、王培仁与康玉昆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高凤贤、王培仁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凤贤、王培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凤贤、王培仁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嘉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