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璐与蒋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蒋英,张亚明,魏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907号之一原告:王璐,女,汉族,北京市昌平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达龙,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英,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第三人:张亚明,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第三人:魏云,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上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年萍,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聪,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璐与被告蒋英、第三人张亚明、魏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王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40元,保全费442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璐负担3270元,退回原告王璐3270元,保全费由原告王璐负担。审 判 长 邬化雨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人民陪审员 傅瑞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