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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崇荣与夏高全、夏一先、夏梦邑、王常林、范大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崇荣,夏高全,夏一先,夏梦邑,王常林,范大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尹崇荣,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夏高全,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夏一先,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夏梦邑,女,200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王常林,男,195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范大会,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恢复申请人名下所有的损坏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