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00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十堰东汉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东汉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005之一号原告十堰东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100号7幢3-1。法定代表人刘银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澳门南街10号。法定代表人姚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鄂0302民初300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东风(十堰)发动机减震器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已满434343元,现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对其他财产的保全。经审查,现因对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已满434343元,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账号42×××20中银行存款、十堰市农商行柳林支行账号82×××84中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湖北广澳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行。审判员 郑隆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