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行审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城市金莱钢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城市金莱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审20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端垒,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聊城市金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前铺村。法定代表人:袁建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聊城市金莱钢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1年1月开始擅自占用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前铺村土地960平方米(折合1.44亩)建设钢构生产车间进行钢管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1月24日将[2016]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7月18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00)。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0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6]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1年1月开始擅自占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前铺村土地960平方米(折合1.44亩)建设钢构生产车间进行钢管加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宗土地现状用途为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960平方米(折合1.44亩)土地退还给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前铺村;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钢构生产车间等建筑物面积700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2016]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中的罚款,即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雷素兰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