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新元与被告黄焕新、闫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元,黄焕新,闫扎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929号原告:闫新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焕新被告:闫扎根原告闫新元诉被告黄焕新、闫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新元自愿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新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新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新元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