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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在合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在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860号申请人:杨在合,女,194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机场路10号学府广场3号楼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401464P。法定代表人:李世如,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