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号。代表人:吴国元,行长。被执行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高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6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该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有关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中止执行,故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刘 东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