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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敬梅、晏景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敬梅,晏景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988号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兽医站南侧。法定代表人:戈宜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黎,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荣,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敬梅,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晏景远,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敬梅、晏景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妙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