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青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青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909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青森,男,1977年9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7709031831,汉族,大学本科,党员,系南阳市官庄工区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河西路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6日被南阳油田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3日被南阳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经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8月22日由南阳市油田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青森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吴青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比亚迪轿车,在油田大庆西路撞上汤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后,又向前行驶撞上孙某停放在官庄工区公安分局门前的豫A×××××小轿车,后又继续向西行驶撞上忽桥小学的标志牌后停车,造成一人受伤、三轮车及豫A×××××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吴青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Olmg/lOOm1。经南阳油田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吴青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青森的供述;2.被害人汤某、孙某等人陈述;3.血醇检验报告;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起诉认为,被告人吴青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青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吴青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比亚迪轿车,在油田大庆西路撞上汤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后驾车逃逸,又向前行驶撞上孙某停放在官庄工区公安分局门前的豫A×××××小轿车,后又继续向西行驶撞上忽桥小学的标志牌后停车,造成一人受伤、三轮车及豫A×××××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吴青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Olmg/lOOm1。经南阳油田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吴青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亲属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吴青森的供述;2.被害人汤某、孙某等人陈述;3.血醇检验报告;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等书证当庭出示、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青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驾驶时间、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本院综合考虑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青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启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