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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8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桂某1桂某2与刘某某继承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1,桂某2,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8409号申请执行人:桂某1,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桂某2,女,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3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桂某1、桂某2申请执行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渝0112民初95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石壁村XX组XX幢房屋(权利人:刘某某,201房地证XX字第XX号,面积:109.3㎡)的产权证予以注销;二、依法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石壁村XX组XX幢房屋(权利人:刘某某,201房地证XX字第XX号,面积:109.3㎡)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桂某1、桂某2及被执行人刘某某三人共同名下;申请执行人桂某1、桂某2所有的该房屋面积各为27.32平方米,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该房屋面积为54.6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桂某1、桂某2不享有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标的物办证、过户所涉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真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夕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