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建明诉鲁立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鲁立友,李建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鲁立友,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建明,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鲁立友因与被申请人李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鲁立友申请再审称,其被李建明打伤住院导致未按约交付承租房屋,住院期间不应支付房租费用,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鲁立友与李建明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鲁立友在合同到期后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继续占有使用李建明的房屋,依法应根据占有使用的时间给付相应的租赁费。而李建明将鲁立友致伤住院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鲁立友因占有使用李建明的房屋应给付租赁费的事实。故鲁立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对其提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立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