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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袁义学与被执行人胡兆举谭德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义学,胡兆举,谭德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袁义学,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胡兆举,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谭德增,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机关干部。申请执行人袁义学与被执行人胡兆举,谭德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德增已履行完毕其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兆举名下房屋两处,但该房屋已被另案评估拍卖。已将被执行人胡兆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谭德增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