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县顺金城塑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县顺金城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吉县顺金城塑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县山西壶口酒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梁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吉县车城乡兰家河村。法定代表人:孔林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吉县顺金城塑料加工有限公司与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顶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2017)晋1028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028执17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