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沈青、徐素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青,徐素娟,於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青,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铭,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素娟,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於卓鹏,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沈青因与被申请人徐素娟、原审被告於卓鹏���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沈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沈青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青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良审 判 员 殷小娟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