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宁丽景嘉园26幢2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胡云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花,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男,彝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上诉人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7)云018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签收安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上诉人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安宁新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宏智审判员 李 鸿审判员 符圆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