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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苹与被执行人武月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苹,武月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苹,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武月壮,男,1995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兴城市望海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经调解,被执行人同意分批偿还欠款,故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8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