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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詹某、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某,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执詹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6)源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鲁0323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执詹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恢125号案件执行完毕。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