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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宋文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宋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明里5-21-102号。法定代表人:牛小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文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文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文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