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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邯郸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水利行政管理(水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邯郸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泉头办公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左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海伟,该局水资综合办二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田俊强,该局水资综合办四站科员。被执行人:邯郸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新路45号。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为水利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水利局以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志燕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人民陪审员  孔雅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籍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