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丽、刘克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刘克灵,吕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皖042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苏丽,女,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凤台县。被执行人:刘克灵,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凤台县。被执行人:吕茂玉,女,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苏丽与刘克灵、吕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