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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七珍与张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七珍,张沐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569号原告:刘七珍,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张沐田,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刘七珍与被告张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七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七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七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七珍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发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