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代成贵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成贵,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647号原告:代成贵,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李剑,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成贵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代成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成贵申请撤诉系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成贵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代成贵负担。审 判 长 易 渡人民陪审员 梁德超人民陪审员 胡正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石寒驰书 记 员 罗登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