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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代成贵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成贵,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647号原告:代成贵,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李剑,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成贵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代成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成贵申请撤诉系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成贵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代成贵负担。审 判 长  易 渡人民陪审员  梁德超人民陪审员  胡正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石寒驰书 记 员  罗登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