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惠光言与叶家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光言,叶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惠光言,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叶家兴,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惠光言与叶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叶家兴所欠款项16510元,此款被执行人已履行500元,余款1601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支付201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6000元,于2018年2月1日前支付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微信公众号“”